13日,河北印發《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平板玻璃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三項地方標準。此三項地方標準將減少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量,經測算,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每年分別減排約1.13萬噸、4.52萬噸、7.79萬噸,將有力促進大氣環境質量改善。
其中根據水泥行業工藝特點、排污節點和治理重點,對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和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及冷卻機系統等,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大氣污染物排放限值。
為有力有序有效推進三項標準實施,對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規定了不同的執行時間,結合行業特點和污染治理設施升級改造實際,預留了合理的治理改造期間。新建企業自2020年5月1日起執行;現有水泥、平板玻璃企業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新標準。
之前河北省已發布鋼鐵、焦化超低排放標準,河北超低排放時代全面到來!
《水泥工業大氣污染物超低排放標準》
對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大氣污染物排放管控,嚴格了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分別為10mg/m3、30mg/m3、100mg/m3;對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及冷卻機系統的顆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別確定為10mg/m3、50mg/m3、150mg/m3。與現行國家標準以及其他省份標準相比,達到了先進水平。對烘干機、烘干磨、煤磨及冷卻機系統,在排放限值基礎上增加了脫硝系統氨逃逸控制指標,排放限值為8mg/m3。
新建企業自2020年5月1日起執行,現有企業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
本標準規定了水泥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污染物監測要求、達標判定要求及實施與監督。本標準適用于現有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業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環境保護設施設計、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及其投產后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利用水泥窯協同處置固體廢物,除執行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家和河北省相應的污染控制標準的規定。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GB/T 14669空氣質量氨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GB/T 15432環境空氣總懸浮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HJ/T 42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固定污染源排氣中氮氧化物的測定鹽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56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碘量法HJ 57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HJ/T 67大氣固定污染源氟化物的測定離子選擇電極法HJ 75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技術規范HJ 76固定污染源煙氣(SO2、NOx、顆粒物)排放連續監測系統技術要求及檢測方法HJ 533環境空氣和廢氣氨的測定納氏試劑分光光度法HJ 534環境空氣氨的測定次氯酸鈉-水楊酸分光光度法HJ 543固定污染源廢氣汞的測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暫行)HJ 629固定污染源廢氣二氧化硫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692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非分散紅外吸收法HJ 693固定污染源廢氣氮氧化物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HJ 836固定污染源廢氣低濃度顆粒物的測定重量法DB13/T 2352煤場、料場、渣場揚塵污染控制技術規范DB13/T 2376固定污染源廢氣顆粒物的測定β射線法
從事水泥原料礦山開采、水泥制造、散裝水泥轉運以及水泥制品生產的工業部門。引入水泥窯窯尾廢氣,利用廢氣余熱進行物料干燥、發電等,并對余熱利用后的廢氣進行凈化處理的系統。烘干機指各種型式物料烘干設備;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設備;煤磨指各種型式煤粉制備設備;冷卻機指各種類型(筒式、篦式等)冷卻熟料設備。破碎機指各種破碎塊粒狀物料設備;磨機指各種物料粉磨設備系統(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裝機指各種型式包裝水泥設備(包括水泥散裝倉);其它通風生產設備指除上述主要生產設備以外的需要通風的生產設備,其中包括物料輸送設備、料倉和各種類型儲庫等。無水泥窯窯頭、窯尾余熱可以利用,需要單獨設置熱風爐等熱源,對物料進行烘干的設備。站散裝水泥集散中心,一般為水運(海運、河運)與陸運中轉站。預拌混凝土、砂漿和混凝土預制件的生產,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現場攪拌的過程。溫度為273.15K,壓力為101325Pa時的狀態。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濃度均為標準狀態下的質量濃度。處理設施后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或指無處理設施排氣筒中污染物任何1h濃度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大氣污染物不經過排氣筒的無規則排放,主要包括作業場所物料堆存、開放式輸送揚塵,以及設備、管線等大氣污染物泄漏。3.12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監控點的污染物濃度在任何1h的平均值不得超過的限值。自排氣筒(或其主體建筑構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氣筒出口計的高度,單位為m。本標準實施之日前已建成投產或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已通過審批的水泥工業企業或生產設施。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通過審批的新、改、擴建水泥工業建設項目。
4.1.1新建企業自本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表1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高允許排放濃度;4.1.2現有企業自2021年10月1日起,執行表1中規定的大氣污染物高允許排放濃度。4.2無組織排放控制要求
4.2.1水泥工業企業的物料處理、輸送、裝卸過程應當封閉,在保障生產安全的前提下,儲存應符合DB13/T 2352相關要求,對塊石、粘濕物料、漿料以及車船裝卸料過程可采取其它有效抑塵措施,控制顆粒物無組織排放。4.2.2粉狀物料的投加、混合、攪拌以及包裝等過程,應采用密閉設備或在密閉空間內操作,廢氣應排至廢氣收集處理系統;無法密閉的,應采取局部氣體收集措施,廢氣應排至廢氣收集處理系統。4.2.3氨的卸載、儲存、輸送、投加等過程應密閉,氨儲存區域設置氨氣泄漏檢測設施。4.2.4自標準實施之日起,水泥工業企業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監控點濃度限值應符合表2規定。4.3.1產生大氣污染物的生產工藝和裝置應設立局部或整體氣體收集系統和凈化處理裝置,達標排放。4.3.2凈化處理裝置應與其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轉。應保證在生產工藝設備運行波動情況下凈化處理裝置仍能正常運轉,實現達標排放。因凈化處理裝置故障造成非正常排放,應停止運轉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待檢修完畢后共同投入使用。4.3.3除儲庫底、地坑及物料轉運點單機除塵設施外,其他排氣筒高度應不低于15m。排氣筒高度應高出本體建(構)筑物3m以上。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筒周圍半徑200m范圍內有建筑物時,排氣筒高度還應高出高建筑物3m以上。DB13/ 2167—202054.4周邊環境質量監控在現有企業生產、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后的生產過程中,負責監管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對周圍居住、教學、醫療等用途的敏感區域環境質量進行監控。5.1.1企業應按照有關法律、HJ819、環境監測管理、排污許可證等的規定,建立企業監測制度,制定監測方案,對污染物排放狀況及其對周邊環境質量的影響開展自行監測,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公布監測結果。5.1.2新建企業和現有企業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的要求,按有關法律和污染源自動監控管理的規定執行。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通過驗收并正常運行的,應按照HJ 75和HJ 76的要求,定期對自動監測設備進行質控。5.1.3企業應按照環境監測管理規定和技術規范的要求,設計、建設、維護永久性采樣口、采樣測試平臺和排污口標志。5.1.4對企業排放廢氣的采樣,應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有廢氣處理設施的,應在該設施后監測。5.2.1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的監測采樣按HJ/T 397、HJ 75規定執行,大氣污染物無組織排放的監測按HJ/T 55規定執行。5.2.2對于排氣筒中大氣污染物濃度的監測可采用任何連續1h的采樣獲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h內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計算平均值。對于間歇性排放且排放時間小于1h,則應在排放時段內實行連續監測,或以等時間間隔采集3個以上樣品并計平均值。5.3大氣污染物濃度測定方法
標準對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的測定選取表3中所列的方法標準。本標準實施后國家發布的污染物監測方法標準,如適用性滿足要求,同樣適用于本標準相應污染物的測定。
6.1對于有組織排放,采用手工監測或在線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測得的任意1h平均濃度值超過本標準規定的限值,判定為超標。6.2各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企業進行監督性檢查時,可以將現場即時采樣或檢測的結果作為判定排污行為是否符合排放標準以及實施相關環境保護管理措施的依據。6.3正常工況下,對于水泥窯及窯尾余熱利用系統排氣、采用獨立熱源的烘干設備排氣,應同時對排氣中氧含量進行監測,實測大氣污染物排放濃度應按公式(1)換算為基準氧含量狀態下的基準排放濃度,并以此作為判定排放是否達標的依據。6.4其他車間或生產設施排氣按實測濃度計算。6.5國家對達標判定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7.1本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7.2本標準中未作規定的內容和要求,按現行相應標準執行。國家或地方標準排放限值要求嚴于本標準的,執行相應標準限值要求。7.3在任何情況下,水泥工業企業均應遵守本標準規定的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運行。
完整圖片版如下: